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蕪湖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強化項目管理責任機制,根據《蕪湖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是科技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确保驗收工作的真實性、規範性。
第三條 凡經蕪湖市科技局批準立項,并獲得市财政經費資助的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均應按本細則規定申請和組織驗收。
第四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以《蕪湖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為依據,主要内容包括:提供的驗收資料是否齊全;合同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相應指标完成情況;項目取得的成果及應用産生的效益情況;項目經費到位情況和财政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任務調整的,按市科技局批準的調整内容進行驗收。
第五條 驗收方式
1、項目驗收主要采用現場驗收或者會議驗收方式。現場驗收由驗收專家組通過實地察看、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質詢、評議等程序,形成驗收意見。會議驗收由驗收專家組采取會議形式,通過審閱項目驗收資料,詢問項目單位、集中讨論等程序,形成驗收意見。根據不同類别項目,還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等方式,組織驗收。
2、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項目,市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驗收;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項目和軟課題項目,市科技局組織驗收;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項目,委托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3、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項目,一般采用現場驗收方式,其他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視情選擇驗收方式。
第六條 驗收程序
1、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合同實施期滿2個月内,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項目驗收申請表,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并對驗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實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各項指标的,可申請提前驗收。自2014年度市科技項目開始,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須從蕪湖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統在線填寫打印《項目驗收申請表》,并上傳相關驗收材料。
2、審查。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有關驗收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按項目類别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科室。
3、審核。市科技局相關業務科室對歸口管理部門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核,驗收材料審核通過後,方可開展驗收。
4、批準。每月末,各業務科室将下個月項目驗收計劃報分管領導審閱後送綜合計劃科彙總,由綜合計劃科提交局主要領導審定後實施。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驗收的,受托單位應制定驗收方案,送業務科室,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市科技局組織驗收的,由相關業務科室制定驗收方案,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委托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要提前将驗收方案報科技局業務科室備案。
5、驗收。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工作。驗收工作在項目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後3個月内完成。
第七條 組織驗收
1、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項目驗收應組織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和财務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由3-7名專家組成;驗收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項目,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财務專家一人,其他項目的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驗收組成員由組織驗收單位根據項目所屬技術領域和要求從省市專家庫中選取,同一驗收專家組不得出現2位以上同一單位的成員。合理控制同一專家參加市級科技項目驗收的頻次。市科技管理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項目驗收。
2、驗收專家的職責。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财務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的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專家應誠信守紀,發現有弄虛作假等現象,将從專家庫中除名。
3、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的成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項目驗收工作。驗收專家在項目驗收時,認為與被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情況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4、為提高項目驗收工作效率,可按項目所屬技術領域,相對集中組織驗收。
5、項目驗收通過後,項目承擔單位在15天内,及時完善驗收材料,填寫《蕪湖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經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提交市科技局業務科室,各業務科室審核後,将《蕪湖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報分管局長審簽,加蓋市科技項目驗收專用章,方為有效,并将《蕪湖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返回項目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局綜合計劃科一份備案。
第八條 驗收材料
1、項目合同書(複印件);
2、項目驗收申請表;
3、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項目績效報告表;
4、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提供具有資質的财務機構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50萬元以下項目由承擔單位财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财務決算報告;
5、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數據、技術資料、專利、論文等成果資料;
6、涉及技術、經濟指标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用戶報告和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等其他相關資料;
7、按要求提供項目的科技報告。
第九條 項目的延期、終止和結題
對不能按期驗收的項目,可申請延期、終止、結題。
1、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1個月提出延期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及延長的期限,經項目歸口管理簽署意見報科技局相關科室審核,經分管領導同意後,送局計劃科備案統一行文批複,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項目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2、因項目承擔單位發生變化或項目本身的原因,導緻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項目終止。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項目原定目标和任務無法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項目結題。項目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終止或結題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第六條規定的1、3、4、5),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行文報送市科技局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審核并報分管局長同意後,由局計劃科彙總提交局科技項目領導小組審議後統一行文批複。原則上每季度集中批複一次。
第十條 驗收結論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暫緩驗收”。
(一)項目已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規定目标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合同書要求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技術指标未完成;合同約定的主要任務指标完成不到80%;
2、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批準,擅自修改項目合同内容;
4、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作出說明,項目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5、超過原定合同項目執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合同任務的;
6、項目研發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7、項目合同實施期滿6個月後無特殊原因未提交驗收資料的,視為不通過驗收。
(三)因項目驗收文件、資料不齊全,驗收專家無法判定合同任務指标完成情況,可暫緩驗收,暫緩驗收的項目單位須在3個月内整改并完善有關項目驗收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或者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項目,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十一條 結果應用
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建立項目驗收科研信用記錄,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終止的項目,市科技局将定期通報,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5年内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結題的項目,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2年内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不通過驗收、結題、終止的項目,市科技計劃項目後續項目經費不再撥付,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項目通過驗收的單位,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單”,取消其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
1、局各業務科室每半年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清理情況送綜合計劃科彙總。綜合計劃科定期對當年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情況進行通報,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業秘密等特殊情況外,驗收結果均要通過蕪湖科技局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2、局監察室按照《蕪湖市科技局(知識産權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監督辦法》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
3、縣(區)科技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應擔負歸口管理科技項目實施的管理責任,做好項目驗收指導和服務工作,受托開展驗收工作的,應當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4、市科技局将加強對歸口管理部門、專業機構驗收組織工作的指導,對部分驗收項目進行抽查,督促提高驗收質量。對驗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暫停其驗收組織工作并限期整改。
5、各歸口管理部門及局業務科室應就所歸口管理的項目總體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每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項目實施情況分析總結提交局綜合計劃科彙總,形成年度科技計劃執行報告。
6、市科技局各業務科室負責對項目驗收資料進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驗收材料案卷,定期移送局檔案室統一保管。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5年12月1日實施。